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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 “李庄被捉获”的表述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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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被捉获”的表述很可怕!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法侠也 发表日期: 2010/1/9 5:16:01 阅读次数: 455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笔者以最善良和最和谐的心地猜测李庄律师“很可

能存疑无罪”,从今天公布的一审判决结果看,已经是

完全搞错了。不过笔者在阅读了李庄案的一审判决书之

后,得到了这个“李庄被捉获”的发现,就足以让笔者

打消对什么二审乃至更多的幻想了。

  “李庄被捉获”的提法在判决书中出现了好几次,

其中最为荒唐的一次是在叙述李庄在庭审中的辩护时,

居然说李庄自称“被公安机关捉获”,简直堪称惊世奇

文!

  笔者为什么觉得这个“李庄被捉获”的表述很可

怕?首先自然是因为它并非法律用语,如果要用法律语

言来表述李庄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

施,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是

“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

整整30年,可是有关部门甚至连法官都居然没有用习

惯,堪称一大法治奇迹。其次是“捉获”明显用于野兽

或者坏人或者敌人,但李庄很明显是人类,而且只是犯

罪嫌疑人,而且也说不上是敌人,用“捉获”很明显就

是把李庄这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有罪”

的公民当成了专政对象!这让我们一下子就回到了30年

前甚至更远些的那个中华民族永远难忘的时代!

  “捉获”的表述方式,已经把李庄这个未决犯的人

格视如无物了。既然审判前的刑事拘留都已经被称为

“捉获”,那么后面的一切程序都不过是“专政”的过

场。姑且不论一审判决的本身已经把任何一个人都置于

不对面的证人相互印证就能够坐实你“罪行”的可能被

随意“专政”的危险处境,单就这“捉获”的“法治文

物”级提法,就要让我们想起那根根像极了蛇似的草

绳!

  虽然知道自己也可能要做被“捉获”的恶梦,但实

在不忍心30年法治建设的成果也被“捉获”,所以还是

要放胆吼一声:

  “捉获”提法可以休矣!

转自中国法院网法侠也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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