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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预制楼板砸伤人 产品生产者难逃法网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2/22 11:37:51 阅读次数: 35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豆腐渣”楼板害人不浅
——伪劣预制楼板砸伤人 产品生产者难逃法网

作者: 周中良  

    导读: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千万马虎不得,不可掉以轻心。在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因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桥梁坍塌、楼房倒塌、啤酒瓶爆炸等伤亡案例。而今在建筑市场上由于少数不法生产者偷工减料逃避国家行政执行部门的监控,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从而使不合格产品流落到偏远的乡村,使建筑物质量大打折扣,给那里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建房者购买了不合格楼板 施工中断裂砸伤人

     一次从天而降的横祸,打破了湖北省枣阳市一乡村往日的祥和与宁静。  2006年,湖北省枣阳市6位村民因使用不合格的楼板导致其6人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2007年,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起产品质量赔偿案,6位村民为维权状告这名生产不合格楼板的个体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80000元。枣阳市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受害者损失。

    庭审中,原告陈兴落、周明学等6位村民共同诉称:因使用被告马泽彦生产的不合格楼板导致其6人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要求被告马泽彦赔偿损失80000元。

    被告马泽彦辩称:原告的损失是因原告在建房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该损失应由房主张义喜和雇主贾付胜与其共同承担,不能其一方独自承担。

    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进行,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的事实,一幕幕呈现在人们面前。2006年10月29日,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朱寨村36岁的村民张义喜为建住宅房,从本镇夹河村36岁的个体经营者,马泽彦开办的预制厂购买了楼板62块,并与建筑包工头贾付胜商定,由贾付胜组织人员为其建造两层楼房一幢。贾随后找来本镇罗岗居委会居民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等人施工。2006年11月21日,贾付胜、阮兴落等人像往日一样在给楼房上楼板时,不巧楼板突然从中间断裂,顷刻从天而降掉落下来,将正在施工现场干活的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五人砸伤,人们随即 将这五名伤者送到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其中阮兴落伤势最重,其伤情经枣阳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阮兴落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0日后,又转到枣阳市西城开发医院骨科继续治疗。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等5人为治伤共花医疗费19147.41元。马泽彦生产的楼板经枣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楼板结构性能不符合GB50204-2002标准的要求。张义喜因楼板质量问题需对其房屋已建部分拆除重建,拆除重建费用经枣阳市阳光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9470.40元。阮兴落、张义喜等六人于2007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马泽彦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达不成协议。

                 法辩是非 维护人民生命财产权利

     庭审中,有当事人陈述,司法技术鉴定报告,枣阳光咨字[2007]第019号、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预制混凝大构件质量检验报告及医疗费条据、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庭审记录在卷证实。

      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马泽彦生产的预制楼板的结构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属不合格产品。马泽彦将这种不合格的预制楼板出售给张义喜建造房屋,导致阮兴落等五人在建房过程中受伤,并造成张义喜的财产损失,马泽彦作为生产者,对上述损失应当赔偿。故原告诉求理由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马泽彦辩称阮兴落等五人受伤是因阮等5人在建房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因其未列举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马另要求与房主张义喜及雇主贾付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之诉,而非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之诉,故被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08年元旦前夕,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马泽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阮兴落医疗费12714.81元、伤残补助费18594元、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33208.81元;赔偿周明学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036.20元;赔偿罗双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74元;赔偿罗顺义医疗费219.80元;赔偿罗德腰医疗费219.80元;赔偿张义喜房屋拆除重建损失费、咨询费等,共计11620.4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被告又上诉至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等待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结果。

     法官点评: 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千万马虎不得,不可掉以轻心。在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因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桥梁坍塌、楼房倒塌、啤酒瓶爆炸等伤亡案例。而今在建筑市场上由于少数不法生产者偷工减料逃避国家行政执行部门的监控,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从而使不合格产品流落到偏远的乡村,给那里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给人以启迪,让人深思,不能再让这血的教训重演,严把产品质量关,严厉打击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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