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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文集法学文集 → 警察的执法观念应当这样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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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执法观念应当这样来理解
来源: 萧贺林律师服务网 作者:萧贺林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22 11:29:11 阅读次数: 33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当上警察,你忽然会发现你很有些权力。你在工作中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能感受到其它人对你的服从,那种俯首帖耳足以使你的优越感与成就感油然而生,你会在举手投足中把这权力发挥的淋漓尽致。你不免有些傲,不免春风得意,趾高气扬。习惯了,久而久之,你自然会把这种权力以为就是自已的权力了,那么你的随心所欲就是你拥有这种想法的临界点。如果你的这种想法只是私心杂念在你头脑里的一闪念,这到还不能说是很糟糕的事情,如果真的就自以为是而且还有点根深蒂固了,那一定是糟糕透顶。物极必反,这权力必然会离你而去,试想一下,你不是警察了,你的这些权力还有吗?
         警察的权力不是你自身就有的,你只能说你自身具备了当警察的条件,当然这条件的概念不完全一样,比如你按照公安部1997年就订下的规矩,录用人民警察须通过省级人事部门举行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录而来,再比如地方组织部门任命你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或军转干部选调而来,还有就是你有着一定的背景,反正你可是当上了警察。警察的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就象你给国家打工,国家这个大老板当然要给你一定的权力,让你好好的为它干活。可有一样,国家这个老板与你这个打工者的位置是永远不会颠倒的,头断血流,海枯石烂决不会改变。你这样想,就摆正了自已的位置。警察这个打工者干的活是有一定之规的,国家总是强调秩序,希望你能为他管理出一个好的秩序环境,这是最终目的,但这个目的其形式内容就是你得完全按照国家这个大老板用法律形式定给你的规矩去行使权力达到目的,从而体现正义。木直中绳,其曲中规,这绳与规皆为法也。警察不光用法、执法,更重要的前提是守法。你守不得法,乱来一通,百姓当然不满意国家这个大老板,现在有充裕的大学生失业后备军,大老板辞你,该不会做难。
        比如,你在办案,你处理交通违章,你处理治安案件,你当然在行使国家赋予你的行政处罚权。撕票子罚款,送违法行为人蹲拘留,你的这种行为叫做行政行为。从主体上说,你是警察因此你就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从内容上说,这种行为的作出显示了行使职权并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行为就被认为成立。你作出的行政行为成立了,生效不生效?对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来说肯定是生效了,你自己得受其约束,且不得更改。但对该行为的相对人来说,有些行政行为并不当然生效,有的需要送达生效,有的还需要附一定条件才生效。生效了但还并不意味就合法有效,当你在行使罚款权,拘留权时,还得明确一件事,那就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有效的,才对相对人具有拘束力,这里有主体、管辖、内容、程序四个要件之说。主体不必说,管辖限制了你的执法范围和地域,内容表明了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这里虽有你的自由裁量权但却容不得类推,程序则规范了你的执法活动,万万不可逾越违背。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你都将是白白浪费了力气。你可以,为从前的轻松、简单、省事或随意性而窃喜,但好景不会很长,据说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都在递增,律师队伍因为收成好也在不断壮大,若是律师给你的执法道出了一、二、三、四,估计你会有:这下死定了的感受。
        警察不是过去官员和财主老爷的家丁,只要为了老爷的利益就可以胡作非为。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必须理性执法。理性执法就是要不折不扣的按照法律去行事,体现国家的意志,而非自己的情绪。对警察来说,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这样去想,你还真就能给国家这个大老板打好工,保住这个饭碗才是真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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