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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 法官,你有什么权力不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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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有什么权力不遵守法律?
来源: 萧贺林律师服务网 作者:萧贺林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2/15 6:00:54 阅读次数: 27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法官,你有什么权力不遵守法律?

     接受委托,我为一个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今天下午法院开庭审理时,我当庭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书记员收下以上文件后不久,我被叫到法庭,主审法官当时说,我们法院没功夫给你调查证据,也不予以通知证人,将两份申请退了回来。我说,我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法官于是不理睬我。

    既然,法官不讲法,也不讲理,那么我发到网上来,让大家来评理了。让大家评理的目的,是让人们知道,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的道路有多么艰难,基层的执法人中的法治观念有多么淡薄,在他们眼里,没有国法,他们就是法。

    先学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作为律师,我想请教法官:我提出的以上申请有违法之处吗?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吗?你可以运用你的权利,不同意并说明理由。你拒绝我提出的申请,退回申请文件又不讲明理由是什么道理?

有很多法官经常好对律师说的一句话:“你别给我讲法,你来给我普法来了?”。意思是我比你要懂法。我说:不是我要给你讲法律,是你硬逼着我和你讲法、讲理。

    哪个律师也不愿意得罪法官,但今天为了法律,为了正义,我要和你争个理,争了这个理的目的,是让人们看到我们国家还有希望,法治还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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